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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处理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8〕16号)明确指出:“企业的税后利润(注)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最低不少于60%”。凡已执行企业利润统收统支办法的乡、村,也应按上述规定精神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确保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60%。
二、加强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上交利润的管理。上交乡、村的利润,应主要用于补充发展农业、副食品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用于老企业技措、技改项目投资。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人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今后三年内除新建企业、“三资”企业外,不准用企业利润建办公楼和购买小轿车。各乡镇、各企业不准为领导干部购买住房,不准超标准装修房屋和超标准招待;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控办批准。
三、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在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以工建农基金和社会性支出,是企业支援农业、兴办教育和城镇建设等专项费用。对已经按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的企业,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再增加上交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中,除明确规定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应达到的指标外,还要明确规定企业收回投资、清还贷款、利润分配、积累水平和逐年积累等项指标,逐步建立起企业的积累机制。
五、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加强经费管理。要按规定提足固定资产折旧费,有条件的还要提足大修理基金以及国家扶持企业的专项基金。这部分基金要专款专用,不能用来上交乡村,更不能用作个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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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9]143号
  • 发布日期:1989.12.2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 实施日期:1989.12.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28日 津政发〔1989〕143号)



各郊区、县和塘沽、汉沽、大港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农业银行市分行五部门《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的意见

  近几年,我市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稳步健康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在治理整顿的新形势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企业缺乏自身积累,生产资金紧缺,特别是在目前国家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宏观控制,实行财政、信贷双紧方针的情况下,一部分靠银行贷款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因资金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少数企业甚至失去生存能力。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引导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现就加强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资金积累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处理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津政发〔1988〕16号)明确指出:“企业的税后利润(注)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最低不少于60%”。凡已执行企业利润统收统支办法的乡、村,也应按上述规定精神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确保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60%。
  对目前确有困难,达不到上述比例的部分企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提留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50%。对这部分企业要采取积累逐年有所增加的办法,力争三年内达到60%。
  山区、库区以及贫困乡村所办的企业,可暂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其发展基金提留的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有流动资金已达到或超过定额流动资金60%的企业,且乡、村又急需企业多上交利润的,企业可在保证自有资金不低于定额流动资金60%的前提下,适当加大上交利润的比例。
  用乡、村贷款新办企业的税后可分配利润,应先上交乡、村用于还贷,贷款还清后继续执行上述规定。

  二、加强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上交利润的管理。上交乡、村的利润,应主要用于补充发展农业、副食品生产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用于老企业技措、技改项目投资。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人员,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今后三年内除新建企业、“三资”企业外,不准用企业利润建办公楼和购买小轿车。各乡镇、各企业不准为领导干部购买住房,不准超标准装修房屋和超标准招待;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控办批准。

  三、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在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以工建农基金和社会性支出,是企业支援农业、兴办教育和城镇建设等专项费用。对已经按规定完成了上交任务的企业,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再增加上交任务。
  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期间,应同时享受减免以工建农基金和社会性支出待遇,减免的时间和幅度应和减免税一致。企业减免的上述费用必须用作企业发展基金或用来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为保证资金的积累,除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以外,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作废。对这类不合理收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有权拒付,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工商、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乱摊派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强行推销书刊、杂志以及其他宣传品,不准搞各种名目的赞助,确属需要的,应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中,除明确规定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应达到的指标外,还要明确规定企业收回投资、清还贷款、利润分配、积累水平和逐年积累等项指标,逐步建立起企业的积累机制。
  要加强财会工作,强化财务管理,明确财会部门的管理职能,稳定财会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企业经营者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架空分配的现象。
  各区县、乡村和企业都要建立审计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审计工作,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区县、乡(镇)也要定期组织审计、税务、财政、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复审,一经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解决。年终分配要坚持先审后分、不审不分的原则,一般企业可由企业自审为主,区县、乡(镇)进行抽查,重点骨干企业要由区、县把关。凡审计不合格或未经审计的企业,都不得进行分配;违反规定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处理。
  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认真做好应收款的回收工作。对拖欠的贷款,要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抓紧进行回收;对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目向企业的借款,要于一九九0年上半年内收回。逾期不还者,均视为挪用公款。今后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生产资金必须用在企业生产上,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个人借款。

  五、乡镇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加强经费管理。要按规定提足固定资产折旧费,有条件的还要提足大修理基金以及国家扶持企业的专项基金。这部分基金要专款专用,不能用来上交乡村,更不能用作个人分配。
  要严格控制企业税后列支,凡税前不准列支,也没有明文规定可在税后列支的项目,原则上不准税后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在税后列支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的部分,应在企业奖励基金科目中核算;实发工资少于计税工资时,差额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一并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乡镇集体工业企业承包者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对承包者的报酬,应本着按劳取酬和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分配。企业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明显好于上年的单位,其承包者的收入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企业规模小,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承包者的收入应等当于或略高于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
  以上意见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一九八九年底承包合同到期的企业,一般可按原合同规定执行,但在鉴定新合同时,必须按本意见办理。对目前仍在承包期内的企业,区、县可根据上述意见在做好承包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其他乡镇集体性质的企业,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注:企业的税后利润应为税后可分配利润,其计算方法是:
  税后可分配利润=税后利润-交通能源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临时经营税-税后分出利润+税后分进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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