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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四[2010]69号
  • 发布日期:2010.08.19
  • 实施日期:2010.08.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质量综合规定冶金科技管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四〔2010〕6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第125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集团公司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或集团所属有关冶金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煤气的监测监控,并立即组织有关冶金企业开展自查。


  二、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查找在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及时修订和完善本企业有关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技术管理。同时根据规定开展专项自查,并确保专项检查做到全覆盖,要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有效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集团公司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或集团所属有关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要重点对煤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煤气生产、使用等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等进行检查,并要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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