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津政发(1986)113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内部治安安全存在隐患的单位,可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按期改进,确属不能按期改进的,可向下达机关申报理由,请求延期。”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罚款。”
四、将第六条、第八条删除。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四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九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十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十一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十二条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或四十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分管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