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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13号
  • 发布日期:2017.01.20
  • 实施日期:2017.0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16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加强我市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期间工作进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结合的原则,完善机制政策,加大经费投入,统筹推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一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立市、区两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二是服务政策不断完善。医保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中大部分病种已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特种病范畴,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执行强制医疗,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三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安排资金改扩建3所区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4所专科医疗机构更新了医疗设备。四是严重精神障碍服务项目不断增加。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建档、随访、精神科专业指导和复诊、应急处置、住院医疗费用的补贴以及家属健康教育等服务。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已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49128人,检出率为4.01‰,其中74.73%的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二)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虽然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与全市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精神障碍患病率高、就诊率低。2011年我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结果显示,18岁以上居民中精神障碍现患率为12.85%,其中严重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患病率约为1.89%,常见精神障碍如焦虑障碍、重度抑郁障碍现患率分别为3.14%、1.14%,青少年和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为15.8%,老年痴呆症现患率为3.48%,同时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肇事肇祸案件仍时有发生。二是精神卫生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深化。市、区两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亟待强化,各单位依法履职、主动履职意识不强。各乡镇(街道)多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尚未建立,监护责任落实不够,家属配合社区管理的意识有待加强。三是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仍不足。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分布不均,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39家,精神科床位5662张,一半以上分布在市区,精神科医师539名,主要分布在市级医疗机构,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匮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仍较薄弱,社区心理卫生咨询服务有待开展。四是保障水平低。患者的医疗生活救助保障力度有待提升,患者医疗保险自负比例较高,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场所缺乏;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补助较低,影响精神卫生服务队伍的稳定。五是社会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公众对焦虑障碍、抑郁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讳疾忌医多,就医不及时,首诊于精神专科者不足10%。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显著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到2020年:

  1.组织机制建设。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市、区两级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全市各乡镇(街道)均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服务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各区精神科床位配置达到1.48张/万人。到2020年底,全市精神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到7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市、区两级精神卫生中心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比例达到60%。

  3.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机制,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4.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提高天津市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能力。建立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5.康复工作体系。各区均设有至少1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各区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技能的培训、组织、考核和管理工作,鼓励经过康复技能培训并考核通过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6.心理健康促进。大众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以上。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增设心理健康课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策略与措施

  (一)完善综合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市、区两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精神卫生工作各项重要措施落实。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定期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

  2.全市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

  1.做好患者登记报告。各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建立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机制,我市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医生共同参与的筛查工作小组,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筛选工作小组成员要积极协助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带其就医。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患者服务管理。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全面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各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的转诊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落实分级诊疗,其中应发挥二级医疗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建档随访、体检、应急处置等管理治疗工作,提高患者管理率。应急处置中,明确我市各级综治、公安、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的预防、管控与处置责任。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和生活中的难题。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加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各区要按照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奖励办法,对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全面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4.加强社区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要通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通过试点区康复工作探索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模式,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政策制定、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社会救助对象、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三)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加强能力建设。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2.规范诊疗制度。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无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与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建立会诊和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3.加强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建设。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关于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的要求,全市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无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区要至少有1家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

  4.探索防治模式。各区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四)积极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市要依法将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纳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2.完善心理卫生服务。要依托8890889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开设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师,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孕产妇抑郁症的宣传和干预工作。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出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康复教育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五)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区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积极承担辖区精神卫生中心职能,做好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承担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职能,其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政府给予必要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至少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2.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医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康复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和高等院校在经过教育部批准后举办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做好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在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中,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务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鼓励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我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同级精神卫生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形成专科医生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的技术支持格局。结合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服务内容开展能力培训。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建设天津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我市各级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应当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针对对于精神疾病的不认识、不就医、不用药情况(尤其是儿童),广泛宣传精神疾病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意义,使患病儿童或成人能及时得到有效干预。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我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我市各级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我市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我市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我市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我市各级残联要会同民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我市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各级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订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保障患者权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五)加强科学研究。全市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实施分工方案,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组织本规划实施。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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