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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四、市国资委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市管金融企业的市管国有控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经市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市国资委下达。
五、市管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水平应当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津财金[2012]1号)等规定执行。
六、市管金融企业改制重组、上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划转、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在形成议案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前,应当由其市管国有控股股东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具相关意见。
七、市管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八、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财务快报,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按时报送市国资委。
九、市管金融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将重大决策情况、重大变动事项、重大经营风险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市国资委。
十一、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行业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十二、本规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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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国资办[2012]9号
  • 发布日期:2012.06.06
  • 实施日期:2012.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国资办〔2012〕9号)



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5号)要求,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市管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依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四、市国资委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等规定,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市管金融企业的市管国有控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经市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市国资委下达。

  五、市管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水平应当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津财金[2012]1号)等规定执行。

  六、市管金融企业改制重组、上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划转、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在形成议案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前,应当由其市管国有控股股东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具相关意见。
  涉及重大战略性改制重组事项、股权变动致使国有股权在该企业不再控股或失去实际控制力的事项,应当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市管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八、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财务快报,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按时报送市国资委。

  九、市管金融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将重大决策情况、重大变动事项、重大经营风险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市国资委。

  十一、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行业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十二、本规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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