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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港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5]989号
  • 发布日期:2015.10.26
  • 实施日期:2015.10.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港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989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大港华实发电公司、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公司:

  按照电价政策规定,现就大港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大港华实发电公司1、2号机组煤炭清洁利用改造工程已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津环监(委)2-1506046、2-1506052号)。自2015年6月25日起,该机组执行超低排放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173元。


  二、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3号机组煤炭清洁利用改造工程已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津环监(委)2-1506047号)。自2015年6月26日起,该机组执行超低排放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173元。


  三、天津大港广安津能发电公司4号机组煤炭清洁利用改造工程已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部门监测验收(津环监(委)2-1506048号)。自2015年7月22日起,该机组执行超低排放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173元。


  四、各发电企业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对经市环保、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电价加价收入,按照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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