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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48号
  • 发布日期:2006.08.31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6.08.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贸结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卡统一管理,规范商务卡在企业单位的使用,逐步减少现金使用,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商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商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商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一)单位卡。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二)个人卡。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发卡机构为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

  第五条 商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凭相关凭证,再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包括个人用现金垫付的部分。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第六条 商务卡公务报销的结算范围:各单位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煤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服务费、开发费、消防费、福利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燃料费、保险费、运输费、保养修理费、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各项公务性支出。

  第七条 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应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信用及消费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卡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及其他当事人。


  第九条 发卡机构负责卡片的设计、制作、发行、技术支持、单位卡账户管理以及交易授权和清算等,并在相关的制度规定范围内,为用卡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满足单位多元化的需求。

  第十条 用卡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对商务卡开卡数量及公务报销范围进行控制。用商务卡报销的费用,必须以开具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及程序进行核销。
  用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商务卡相关结算管理规定。
  单位卡的办理、使用、核算、监督由用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商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在职职工的个人卡除因公使用以外,可以用于个人消费。

  第十一条 天津银联负责商务卡交易转接清算等服务,并和发卡机构共同为用卡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必要的附加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商务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申请办理商务卡的发卡机构(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发行商务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商务卡安全信息转接的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商务卡必须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通过国内交易转接机构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
  (二)发卡机构必须是加入国内交易转接机构的入网机构;
  (三)发卡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有能力对商务卡的消费、日常支付进行管理;
  (四)有合格的经办人员,对用卡单位进行服务;
  (五)能为用卡单位及持卡人提供7×24小时的服务热线;
  (六)定期、及时寄送账单;
  (七)有可靠的系统备份。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在发行商务卡的任意一家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商务卡。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商务卡有关的服务协议。为保证各发卡机构增值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协议的内容及要求由各发卡机构与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及发卡机构的相关建议确定个人卡申请张数、申请额度等具体事宜之后,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持卡人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商务卡申请表,由发卡机构负责审核。
  发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授信额度。如果个人卡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应由单位及申请人同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卡机构根据相关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整。
  发卡机构审核完成后,将用卡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制作好的商务卡直接邮寄或者由本机构客服人员送至用卡单位。



  第十六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使用转账支票、网上银行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商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如果在报销时,个人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余款划回单位卡中,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九条 单位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他用。



  第二十条 商务卡申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不得核准其申请:
  (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单位信誉不良或单位、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经营行业一般,效益较差,属于信贷退出行业或客户范围的;
  (四)企业即将或正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资产重组以及即将或正在发生被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承包、兼并等重大体制改革的;
  (五)因违规经营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列入不良名单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行业的;
  (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八)发卡机构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卡持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并应予以高度关注,必要时还应降低其信用额度乃至停卡:
  (一)当前有迟缴欠款的;
  (二)持卡人有欺诈嫌疑的;
  (三)发卡机构认为不应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用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严禁利用商务卡从事套取发卡机构现金或洗钱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等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商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发行商务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其使用商务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卡如遇多次逾期等恶意透支行为,发卡银行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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