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7]1号
- 发布日期:1987.01.02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 实施日期:1986.10.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车船使用税(废)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航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船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7年1月2日 津政发[1987]1号)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废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航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船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 │ 类别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备注 │ ├───────────┼───────────┼───────┼──────────┤ │ 兽力车 │ 每 辆 │ 30 │ │ ├───────────┼───────────┼───────┼──────────┤ │ 人力排子车 │ “ “ │ 18 │ │ ├───────────┼───────────┼───────┼──────────┤ │ 手推车 │ “ “ │ 4 │ │ ├───────────┼───────────┼───────┼──────────┤ │ 三轮客货车 │ “ “ │ 12 │ │ ├───────────┼───────────┼───────┼──────────┤ │ 人力小三轮车 │ “ “ │ 6 │ │ ├───────────┼───────────┼───────┼──────────┤ │ 自行车 │ “ “ │ 4 │ │ ├───────────┼───────────┼───────┼──────────┤ │ 助力二轮车 │ “ “ │ 8 │ │ ├────┬──────┼───────────┼───────┼──────────┤ │ 助力 │ 营业用 │ “ “ │ 36 │ │ │ 三轮车 ├──────┼───────────┼───────┼──────────┤ │ │ 非营业用 │ “ “ │ 30 │ │ ├────┴──────┼───────────┼───────┼──────────┤ │ 乘人汽车 │ 每辆10人以下 │ 180 │ │ ├───────────┼───────────┼───────┼──────────┤ │ “ “ “ “ │ “ “11-30人 │ 240 │ │ ├───────────┼───────────┼───────┼──────────┤ │ “ “ “ “ │ “ “31人以上 │ 300 │ 包括电车 │ ├───────────┼───────────┼───────┼──────────┤ │ 乘人汽车拖车 │ “ “10人以下 │ 126 │ 180元按七折 │ ├───────────┼───────────┼───────┼──────────┤ │ “ “ “ “ │ “ “11-30人 │ 168 │ 240元按七折 │ ├───────────┼───────────┼───────┼──────────┤ │ “ “ “ “ │ “ “31人以上 │ 210 │ 300元按七折 │ ├───────────┼───────────┼───────┼──────────┤ │ 轻骑摩托车 │ 每 辆 │ 48 │ │ ├───────────┼───────────┼───────┼──────────┤ │ 二轮摩托车 │ “ “ │ 60 │ │ ├───────────┼───────────┼───────┼──────────┤ │ 三轮摩托车 │ “ “ │ 80 │ 包括机动三轮汽车 │ ├───────────┼───────────┼───────┼──────────┤ │ 载重汽车 │ 按净吨每吨 │ 60 │ │ ├───────────┼───────────┼───────┼──────────┤ │ 载重汽车拖车 │ “ “ │ 42 │ 60元按七折 │ ├───────────┼───────────┼───────┼──────────┤ │ 拖拉机拖车 │ “ “ │ 30 │ 60元按五折 │ ├───────────┼───────────┼───────┼──────────┤ │ 机动船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 │ │ ├───────────┼───────┤ 净 │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吨 │ │ ├───────────┼───────┤ 位 │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计 │ │ ├───────────┼───────┤ 算 │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 │ ├───────────┼───────┤ │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 │ ├───────────┼───────┤ │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 ├───────────┼───────────┼───────┼──────────┤ │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 位 │ │ ├───────────┼───────┤ 载 计 │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重 算 │ │ ├───────────┼───────┤ 吨 │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 │ ├───────────┼───────┤ │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 │ ├───────────┼───────┤ │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