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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津房委〔2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四、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办理。

  五、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确定。

  六、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承办有关金融业务。所在单位应按月为新职工缴存,专户存储。新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或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支取最高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按月偿还住房贷款额。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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