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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创建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经信规划[2012]13号
  • 发布日期:2012.09.10
  • 实施日期:2012.09.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创建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经信规划〔2012〕13号)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99号),我委制定了《创建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0日

  创建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09〕35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快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全市领先,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品牌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或集聚区,主要包括滨海新区重点产业功能区、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市级及以上开发区等全市规划重点布局的工业园区或集聚区(以下统称园区)。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坚持突出特色、突出水平、突出创新、适度兼顾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批复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拟申报的示范基地应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主导地位突出,产业集聚明显,对所在地区的产业示范和带动作用较强。申报名称须反映园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区县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30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完善,园区内企业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规模和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单位能耗、水耗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园区内研发投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园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园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 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或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发展,并在规划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



  第八条 申请

  (一)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园区向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并填报《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经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所在地政府支持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批复、授牌,授予“天津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下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评审活动。


  第十条 示范基地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对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情况,通过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示范基地组织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三条 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从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推荐上报。对已授牌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择优推荐重点平台项目申报国家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本市已获工业和信息化部授牌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类型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参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2017年9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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