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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0号
  • 发布日期:2015.07.02
  • 实施日期:2015.07.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加快吸引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 系统规划,统筹布局。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产业特色,整合聚集政策、区域、人才、创新体系建设等优势资源,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 突出重点,加强培育。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明确重点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3. 政策引导,科学实施。构建区县培育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联动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两级培育模式。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体系建设、政策服务、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导向作用,高效有序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4. 搭建平台,强化服务。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网络互动、在线评审等功能。强化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认定咨询、培训辅导、受理审核等服务工作。

  (三)发展目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净增312家以上,累计突破2000家。到2017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企业R&D(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45万人,授权专利达到4万件。


  二、重点举措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先进制造研发转化基地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加强培育,壮大规模。一是制定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夯实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基础。二是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中,遴选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的企业(约占全市科技型企业总量的5%),建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进行重点培育。三是建立常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机制,每月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区县认定意见进行审核检查。四是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路线图,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全覆盖、重点跟踪服务,促进其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规模,积极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使企业尽早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三)促进创新,提升能力。一是实施人才队伍壮大工程。在我市相关人才培育计划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高水平研发人才,与大专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实施股权激励等政策,培育引进一批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二是实施平台搭建工程。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一批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市级研发机构。三是实施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优先支持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并给予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专利。四是实施新产品推广工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对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给予补助;优先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重点新产品名录。五是实施研发活动促进工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人员奖励制度,加大落实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引导企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

  (四)完善政策,优化服务。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已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并按季度在市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平台上公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是落实区县补贴政策。鼓励区县向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运用该创新券向相关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三是制定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手册。将相关政策、标准、流程、评审条件、过程监管、指标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内容汇编成册,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实时通报服务系统。四是扩大媒体宣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计划实施,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市和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

  (二)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体系,明确专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员。各部门要落实工作机构和经费,明确职责任务,组建高效、专业、实干的工作队伍,每月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培育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人才,形成强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体系。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队伍,持续开展专家征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合规。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统计考核。组织开展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各区县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区县绩效考核,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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