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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报送前,报文单位办公室应该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二、主送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一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接收。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三、有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报请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本单位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
五、主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区委。
六、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注联系人必须为了解文件内容、熟悉相关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
七、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各管委会、主管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需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所在管委会、主管委局、所在街镇、所在单位。
八、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要抓紧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各部门要主动互相沟通协商,并由主办部门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九、各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单位需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区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加强文件保密管理,原则上禁止非报文单位查阅文件办理进度。
十二、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主动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报送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公文严谨高效运转,促进各项政务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迅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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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文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2号
  • 发布日期:2011.01.10
  • 实施日期:2011.0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文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2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成立后,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等机关基础性工作,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体现新区效率、新区标准、新区水平。近一段时期以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区人民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即正式请示、报告类公文没有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正确。二是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五是一些部门未经沟通,擅自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上交区人民政府,或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行其事;六是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反馈不及时,或上报时未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附后;七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八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九是公文报送日期严重滞后印制日期;十是未能实事求是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或请示协调解决的事项未能预留足够工作日,人为造成紧急公文过多,不利于区领导同志合理安排时间研究、决策。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7号)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报送前,报文单位办公室应该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二、主送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一律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接收。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三、有关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不要通过区人民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区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报请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本单位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


  五、主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一般不得同时主送区委。


  六、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所注联系人必须为了解文件内容、熟悉相关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

  请示事项中如需区人民政府行文批复或审批盖章的,需在公文中予以明确,并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区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区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请示事项中如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批转或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文件的,需提供文件代拟稿,并注明是否上网公开。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印发、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申报,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各有关部门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上报请示前应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联络处审核把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报送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


  七、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各管委会、主管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各管委会内设机构、各委局管理的机构、各街镇所属部门、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需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所在管委会、主管委局、所在街镇、所在单位。


  八、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要抓紧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各部门要主动互相沟通协商,并由主办部门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对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九、各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各单位需要请示区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区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区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加强文件保密管理,原则上禁止非报文单位查阅文件办理进度。


  十二、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十三、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要主动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报送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公文严谨高效运转,促进各项政务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区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迅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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