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2018年1月1日起,以下范围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1、2015年12月23日后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2017年7月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3、公共建筑项目;4、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房项目;5、2015年12月23日后取得规划条件的其他区域宗地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30%部分。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可行性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部品部件要求等内容。
三、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及内装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以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南为依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对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前款规定范围的项目2018年7月1日前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执行本通知要求;2018年7月1日前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按施工图审查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科[2017]391号
  • 发布日期:2017.10.12
  • 实施日期:2018.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津建科〔2017〕39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要求,本市装配式建筑将进入试点推广期,实施范围和内容进一步扩大,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2018年1月1日起,以下范围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1、2015年12月23日后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2017年7月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3、公共建筑项目;4、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房项目;5、2015年12月23日后取得规划条件的其他区域宗地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30%部分。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可行性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部品部件要求等内容。

  三、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及内装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以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南为依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对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前款规定范围的项目2018年7月1日前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执行本通知要求;2018年7月1日前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按施工图审查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四至范围示意图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