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08]58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实施日期:2008.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08]5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2008]61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统一制定了《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 第 36 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不足2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不足30000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3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 第 37 条 第 1 款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1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3 | 流动 人口 计划 生育 工作 管理 办法 | 第 20 条 |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为首次违法的 | 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但发生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00-1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1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4 | 流动 人口 计划 生育 工作 管理 办法 | 第 24 条 |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2次以上拒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200元-500元罚款 | ||||
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未及时报告,但未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 给予警告,处500元-800元罚款 | ||||
发现招用人员违法怀孕未报告,造成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 | 给予警告,处800-1000元的罚款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5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34 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6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37 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5000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7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39 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8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 第 41 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000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9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第 48 条 第 2 款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3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10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第 50 条 第 2 款 |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11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第 52 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 裁量幅度 | |
12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第 53 条 第 2 款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即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00-3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