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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5]26号
  • 发布日期:2015.04.23
  • 实施日期:2015.04.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债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库〔2015〕26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2015年储蓄国债发行成功,请各有关银行严格执行储蓄国债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报送备案的全部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发行业务。在发行期间,各网点要配备专人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公示。各有关银行网点发生变化需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二、在发行期间,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发行期首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首周结束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的上午9:00前,将各期国债销售的数据(包括发行首日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销售的数据截至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周结束日、发行期结束日。

  发行首日报表与周报表格式见附件,报送的数据需加盖银行公章。


  三、通过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的银行(以下简称网银成员),还需加报“网上银行销售情况表”,统计口径与发行报表一致。请网银成员严格执行网银销售国债的比例上限的规定,并合理分配网点柜台与网银的额度比例。


  四、发行期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有关银行应建立储蓄国债发行应急预案,发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向投资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

  附件:1.2015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

  2.2015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2015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首日报表
  填报银行盖章:(公章) 统计日期: 月  日
银行名称销售金额(元)开户数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注:销售金额:统计期内销售金额

  附件2 
  2015年第XX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周报表
  填报银行盖章:(公章) 统计日期:  月  日至  日
银行名称销售金额(元)累计销售金额(元)开户数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填表日期:
  注:销售金额:统计期内销售金额
  累计销售金额:自发行期起至统计截止日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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