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房委资[2002]49号
  • 发布日期:2002.07.16
  • 实施日期:2002.07.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信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
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津房委资[2002]49号)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水平,培育住房市场有效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调整如下:
  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月或累计数月已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分月或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已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