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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印章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办[2015]322号
  • 发布日期:2015.11.23
  • 实施日期:2015.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登记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印章的通知
(津国土房办〔2015〕32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委《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编发〔2015〕77号)和市编办《关于市和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津编办发〔2015〕192号),组建“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XX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XX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自发布之日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局”、“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西青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宝坻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宁河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静海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蓟县不动产登记分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西青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宝坻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宁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静海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蓟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印章印模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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