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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8]6号
  • 发布日期:2018.03.14
  • 实施日期:2018.03.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市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各项立法中突出体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安全于法有据,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市委审定。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确定的2018年重点立法项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2018年重点立法任务,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立法进程。
  (二)主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到哪里,政府立法就跟进到哪里。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为加快我市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序拓宽各方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落实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四)注意加强立法协调。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存在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法制办要加强与市委办公厅法制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




  一、提请审议项目(8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绿色生态屏障规划管控的决定

市规划局

2.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

市国土房管局

3.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市金融局

4.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环保局

5.

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6.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改)

市农委

8.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市规划局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1件)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市科委

2.

天津市促进快递业发展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3.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市市容园林委

4.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环保局

5.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市人力社保局

6.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市交通运输委

7.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修改)

市国土房管局

8.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市公安局

9.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

市农委

10.

天津市华侨在津权益保护条例

市侨办

11.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市司法局



  三、调研项目(24件)

法规名称

承办单位

1.

自由贸易港立法(前期研究)

市商务委、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2.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市商务委

3.

天津市社会救助条例

市民政局

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市民政局

5.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改)

市民政局

6.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改)

市司法局

7.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修改)

市网信办

8.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办法

市网信办

9.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改)

市市场监管委

10.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国资委

11.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市统计局

12.

天津市旅游条例(修改)

市旅游局

13.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修改)

市教委

14.

天津市医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市卫生计生委

15.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市卫生计生委

16.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市体育局

17.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市规划局

18.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

市建委

19.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市环保局

20.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海洋局

21.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修改)

市农委

22.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

市农委

23.

天津市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市气象局

24.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市民委




  一、审议项目(6件)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修订)

市水务局

2.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正)

市安全监管局

3.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

4.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市残联

5.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

市市容园林委

6.

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调研项目(10件)

规章名称

承办单位

1.

天津市小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2.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

3.

天津市水上旅游船舶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

4.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

5.

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6.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修订)

市建委

7.

天津市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办法

市建委

8.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市市容园林委

9.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修订)

市国土房管局

10.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修订)

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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