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且无他处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军队营房部门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可向军队营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地方公有住房的,可向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三、对居住房屋需要拆迁且他处无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可按照拆迁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用房应保证对复员干部家庭妥善安置。
四、按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津民发[2004]140号)文件的规定,持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到当地供热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方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供热补贴发放标准为: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复员干部家庭承担。
五、不涉及城市拆迁的复员干部家庭,如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救助卡》,同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我市现行规定标准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
六、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改[2007]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8.09
  • 实施日期:2007.08.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军队房地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7]72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7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且无他处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军队营房部门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可向军队营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员干部家庭,承租地方公有住房的,可向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租金核减。


  三、对居住房屋需要拆迁且他处无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可按照拆迁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安置用房应保证对复员干部家庭妥善安置。


  四、按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津民发[2004]140号)文件的规定,持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到当地供热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方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军队复员干部家庭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热补贴手续。供热补贴发放标准为: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复员干部家庭承担。


  五、不涉及城市拆迁的复员干部家庭,如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救助卡》,同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我市现行规定标准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


  六、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应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