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拟定的天津市政府系统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拟定的
天津市政府系统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拟定的《天津市政府系统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政府系统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民主参与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密切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促进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天津市政府系统与工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应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商议如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报和交流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与监督、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思路、决策及落实情况。

  第三条 全市政府系统都应与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的联席会议,主要就政府的一些重大政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规章和重大问题,在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吸纳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工会法》在贯彻执行中涉及政府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就全市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生活福利和全市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工会的联席会议应从各区县的实际出发,就本地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分配、生活福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沟通情况,研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就主管的政务或一个时期将要出台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以及本部门、本系统直接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应不定期地与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进行研究和交流,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各街、乡、镇的政府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基层组织的联系,就涉及职工群众生活的具体问题,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根据当时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共同商议确定。每次会议议题应本着求实、有效、精简的原则选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重要问题,可随时协商,及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由政府系统和工会组织本着解决问题、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每次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协商确定。同时,可视会议内容,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在召开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议题、有调研、有解决方案,务求实效,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由政府系统和工会组织共同起草,经政府部门审定后下发,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议定的事项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系统的督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在下次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