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特[2016]3号
  • 发布日期:2016.01.08
  • 实施日期:2016.01.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石油工业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6〕3号)



各区县局:
  2016年1月5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旺港路与第五大街之间路段,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经初步调查,是由50㎏钢瓶向15㎏钢瓶倒灌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发生爆燃。针对发生的事故,要举一反三。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立即开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督促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区县局要结合“两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文件要求,对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特别要重点对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报废钢瓶、超量充装和执行充装50㎏钢瓶“实名制”情况、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以及报废钢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要从重处罚,直至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8.12”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全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红、黄、蓝”表制度,各区县政府更是制定了严厉的整治措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整治工作。各区县局要结合属地政府整治工作,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遇到有解决难度的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彻底解决。

  三、气体充装单位始终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要时刻坚持对气体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不放松,要汲取事故教训,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绝不手软,保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真正抓出实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次布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列入督查和年度考核,希望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16年1月8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