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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贷[2009]42号
  • 发布日期:2009.03.30
  • 实施日期:2009.04.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信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贷〔2009〕4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承办银行:

  为方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高贷款服务质量,现重新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

  二ΟΟ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场服务规定

  为方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职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处负责全市现场服务的管理工作;中心各区县管理部负责业务管辖范围内现场服务具体组织及管理工作;各贷款承办银行下属各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现场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现场服务定义

  现场服务是指贷款银行进驻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包括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宣传,接受购房人咨询并现场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现场服务标准

  (一)贷款银行进驻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柜台摆放中心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接受咨询;

  2、现场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收取贷款申请资料;

  3、现场查询审核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人信用信息;

  4、在进驻期间每日保证办公网点正常运行。

  (二)贷款银行在有条件的住宅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现场录入贷款申请表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至中心贷款业务部初审;

  2、现场打印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与借款人签订。


  四、现场服务程序

  (一)确定现场服务范围

  贷款处每周将已取得《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住宅开发项目明细提供给各管理部。

  (二)进驻服务项目流程

  管理部将住宅开发项目明细提供给辖区贷款银行,管理部、贷款银行与开发商、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商具体进驻事宜,落实现场办公场地、条件。贷款银行进驻现场后,管理部填写《现场服务进驻备案表》(附件1)加盖管理部印章后报送贷款处。

  (三)终止现场服务流程

  现场服务终止后,由贷款银行向管理部申请,管理部填写《现场服务终止备案表》(附件2),加盖管理部印章后报送贷款处。


  五、监督检查

  (一)社会监督

  贷款处每周根据现场服务进驻情况,将《现场服务明细表》(附件3)在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整改

  对于职工投诉,由贷款处进行调查,填写《现场服务监督检查表》(附件4),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相关部门整改。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09年4月7日实施,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场服务规定》(津公积金中心贷〔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现场服务进驻备案表(略)

  2.现场服务终止备案表(略)

  3.现场服务明细表(略)

  4.现场服务监督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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