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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塘承高速公路二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交财发[2015]41号
  • 发布日期:2015.02
  • 实施日期:2015.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塘承高速公路二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津交财发〔2015〕41号 2015年2月)



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塘承高速公路二期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高速运管〔2014〕18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塘承高速公路二期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公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塘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作为塘承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的一部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原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塘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1602号)的规定执行。收费年限至2036年12月31日止。


  二、塘承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设置主线收费站1座,站名为蓟州东收费站;设置匝道收费站3座,站名分别为:宝坻新安镇西收费站、下仓收费站和上仓东收费站。


  三、塘承高速公路二期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站公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四、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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