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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1.07.21
  • 实施日期:2011.07.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境监测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基础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2011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监测并报送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测排口。每月初应向排污企业核实生产计划,确保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确实因停产、大修等原因不能开展监测的,应附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立即组织监测。监测期间,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

  3、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上报监测数据要附带说明。说明应包括监测开展情况(含未能监测的原因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监测结果分析等内容,对超标情况要重点说明。说明盖章后传真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

  4、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全市范围内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测,采取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并现场指导,相关区县环保局配合实施的方式开展。每次完成现场监测后,相关区县环保局于3个工作日内汇总原始记录,签字后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市监测中心污染源监控部审核确认后,编制监督性监测报告及比对监测报告。现场监测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5、加强污染源现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通过使用新技术、增加新装备、探索新方法,逐步解决现场监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针对高湿度、高温度、高干扰、低排放等复杂环境的监测能力。

  特此通知。

  附件: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监督性监测时间安排(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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