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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79号
  • 发布日期:2014.12.24
  • 实施日期:2014.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职业病防治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4〕7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集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县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提高监管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用于配备执法检查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调查处理职业卫生事故、职业卫生举报信访案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工作中要与卫生计生、人力社保、工会等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本区县职业病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与区县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源头管理。
  (四)加快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组建一支技术过硬、业务娴熟的职业卫生专家队伍,使专家参与职业病危害监管、技术支撑等各项工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探索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集团、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足100人的,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工作档案。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要及时记录、收集、汇总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逐步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标准化体系。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生产布局中要遵循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要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应如实、准确的反应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申报内容。
  (六)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在开展监测与检测之外,还要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七)强化职业病危害培训与告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组织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及警示标识。
  (八)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用人单位要根据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十)做好隐患治理及事故处置。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组织诊断救治,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突出执法重点,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特别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年度全覆盖。
  (二)严格建设项目源头监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批,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各区县要继续深化推进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同时,要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每年另选取3-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作中要抓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关键岗位或环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革新生产技术、改进工艺流程、更新仪器设备、强化工程防护、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
  (四)加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监督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监督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发现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通报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各区县要进一步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掌握本辖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对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统计,掌握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本情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职业卫生信息统计体系。
  (六)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五、强化宣传培训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实际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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