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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6]22号
  • 发布日期:2016.04.14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22号)



有关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规范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原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4月14日

  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楼宇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置楼宇,是指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实施亿元楼宇项目的中心城区空置楼宇。具体形式包括商务楼宇,以及改造用于商务办公的商业楼宇、风貌建筑、工业厂房仓库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空置楼宇认定及考核办法,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开展空置楼宇年度申报及考核工作,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资金用途,组织相关项目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空置楼宇项目,可由单个楼宇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楼宇捆绑为一个项目组合申报。


  第七条 每个空置楼宇项目给予1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第八条 市区两级资金由各中心城区统筹用于与改善区内楼宇服务环境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一律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空置楼宇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所在区县。

  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先行下达40%市级补助资金;2016年度考核达标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2017年度考核达标后下达剩余20%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暂缓拨付当年市级补助资金;对总考核不达标的,待市区办理年终结算时,扣回该项目获得的全部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各中心城区财政局、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4、7、10月15日前,将本区资金使用、楼宇空置面积消化等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中小企业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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