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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3]39号
  • 发布日期:2013.10.09
  • 实施日期:2013.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债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库〔2013〕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九期和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3〕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本次储蓄国债发行成功,请各有关银行严格执行储蓄国债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本期国债发行宣传力度,并在报送备案的全部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发行业务。在发行期间,各网点要配备专人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后应及时公示。各有关银行网点发生变化需重新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二、在国债发行首日,各有关银行要派专人对本行各营业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检查。10月11日上午9:00前,各行要将两期储蓄国债发行首日报表和发行首日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在发行期间,各有关银行应分别于10月17日和21日上午9:00前,通过传真方式将本行储蓄国债发行周报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送销售金额的数据截至日分别为10月16日和19日。如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周报无须重复报送。

  发行首日报表与周报表格式见附件,上报数据需加盖银行公章。


  四、发行期间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的发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有关银行应建立国债发行应急预案,发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向投资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

  附件:1.2013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报表(略)
  2.2013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报表(略)

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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