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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7]77号
  • 发布日期:2007.10.18
  • 实施日期:2007.10.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旅游景点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现就我市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一)市级风景名胜区具备的基本条件。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
  (二)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4.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5.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和有关说明;
  6.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三)市级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和审批程序。
  1.资源调查。在各区、县辖区内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调查;跨区、县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或筹备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调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筹备机构)根据资源调查情况,对风景名胜资源符合基本条件的,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源调查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程序如下:
  (一)规划编制。
  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区、县行政辖区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编制或修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在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报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拆迁计划,逐步迁出。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其他任何形式的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研究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努力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游览观光及科学、文化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市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要严格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风景名胜区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应遵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造成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的,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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