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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7]17号
  • 发布日期:2017.04.17
  • 实施日期:201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能源综合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7〕17号)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40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重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非租赁用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 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 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测平台认定证明;

  (四)购车单位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非个人用户车辆(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信息汇总表、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证明材料(附件6);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分别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分别函告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据此拨付地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授权                   (被授权单位)为我单位          (产品商标+车辆类型,例:xx牌纯电动客车)在津唯一指定单位,负责天津市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申领,向所属销售单位划转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信息的填报和转达通报,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宜。
  授权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授权单位享有和承担。
  授权单位:       (生产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被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原授权               (原被授权单位)为我单位    (产品商标+车辆类型)在津唯一指定单位。因     (简要说明)等原因,现解除其在津唯一授权单位资格,另行授权          (新被授权单位)为我单位        (产品商标+车辆类型)在津唯一指定单位,负责天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申领、向所属销售单位划转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信息的填报和转达通报,以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宜。
  自解除原授权单位资格之日起,      (原授权单位)签署的有关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报等文件,我单位均不予以承认。
  特此说明。
  新被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授权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原被授权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新被授权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2017年)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12位支付号

银行账号

   
   
   

  单位公章:

  财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人电话:

注:账户存根作为预算拨款原始凭证,填写内容完整,不准涂改。

 



  附件8:
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公司为        (生产企业全称)   (品牌)   (车型)在津唯一指定单位,负责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统一申领。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相关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所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信息真实、可信,不存在违规行为。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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