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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7.24
  • 实施日期:2009.07.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工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本区县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帮助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报,对申报材料优先审批。

  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科学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做好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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