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二、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清晰的资本权属关系,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层级,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四、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常态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制定规范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促进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五、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六、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一〔2011〕10号)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预案在董事会决议的1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所投资企业当期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当要求其进行分配;当期不进行分配的,市属企业应当要求其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对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对原投资行为认真分析,重新论证,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九、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红利时,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及时确认、足额收取。被投资企业分期支付红利的,国有股红利与其他股东的红利,应同比例支付,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红利留给被投资企业无偿使用。
十、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留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动用留存收益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十一、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结合利润分配工作,加强对权益性投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内部审计,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十二、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国资预算[2011]36号
  • 发布日期:2011.11.17
  • 实施日期:2011.11.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
(津国资预算〔2011〕36号)



各市属企业:

  为了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利益我们制订了《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已经市国资委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

  2、市属企业所投紫企业利润分配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公平、效率的分配原则,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二、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对等的原则。以保障投资人权益为核心,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确保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2、程序规范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做到程序统一规范、标准公开透明。

  3、统筹兼顾的原则。兼顾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选择合理的分配比例和方式,处理好投资回报和资本积累的关系。


  三、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清晰的资本权属关系,构建有效的财务管理层级,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四、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常态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财务状况、筹资能力等因素,制定规范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促进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五、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为10%,累计提取的金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六、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企一〔2011〕10号)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预案在董事会决议的1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所投资企业当期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当要求其进行分配;当期不进行分配的,市属企业应当要求其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对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对原投资行为认真分析,重新论证,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每年6月底前,市属企业要将所投资企业及控股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备案(附表)。


  九、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红利时,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及时确认、足额收取。被投资企业分期支付红利的,国有股红利与其他股东的红利,应同比例支付,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不得将国有股应分得的红利留给被投资企业无偿使用。


  十、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留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动用留存收益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十一、市属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当结合利润分配工作,加强对权益性投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内部审计,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十二、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