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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组织干部特别是经营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两法”及有关知识,重在领会立法意图,理解“两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法律规定各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司法局负责,今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宣传“两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题培训,着重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义务,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自觉性。
三、积极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中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不得藉改革开放之名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官商结合、权力经商等容易产生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要注意把握“两法”各项内容的法律界限,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持证执法制度等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举、揭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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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 发布日期:1994.01.21
  • 实施日期:1994.01.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反不正当竞争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1994年1月21日 津政法制〔1994年1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和今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以这两部法律来规范经济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培育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组织干部特别是经营管理干部认真学习“两法”及有关知识,重在领会立法意图,理解“两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法律规定各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五”普法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司法局负责,今年上半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宣传“两法”的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内容,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认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类培训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支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题培训,着重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义务,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自觉性。

  三、积极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中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不得藉改革开放之名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官商结合、权力经商等容易产生腐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纠正。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要注意把握“两法”各项内容的法律界限,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持证执法制度等结合起来。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举、揭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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