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14.10.13
  • 实施日期:2014.10.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使用税费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