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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7]257号
- 发布日期:2017.10.09
- 实施日期:2017.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资本项目综合
天津银行: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17年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天银发〔2017〕2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行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四、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五、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此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7〕257号)
天津银行: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2017年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天银发〔2017〕2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行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四、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五、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此复。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