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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与市人民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3]188号
  • 发布日期:1983.12.17
  • 实施日期:1983.12.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与市人民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
(1983年12月17日 津政发[1983]188号)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唯一宗旨。为了更好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清除官僚主义,不断改进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工作,决定建立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市人民代表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组织。

  二、市长、副市长,顾问、秘书长与市人民代表的联系,主要采取四种形式:
  1、与市人民代表进行座谈。座谈会每次邀请三十名至四十名代表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主要听取市人民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座谈会每季度安排一欢。
  2、约见市人民代表,听取意见,或就某方面的问题,与代表商量,征求意见。每次约见十名左右,一至二个月安排一次。
  3、邀请市人民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酌情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4、建立与市人民代表的信访联系。代表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联络处审查后,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市长、副市长、顾问、秘书长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与市人民代表的联系,可采取邀请和约见代表进行专题座谈等形式。由各委、办、局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协调安排,不定期地举行。对市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各委、办、局应认真处理。

  四、与市人民代表联系的有关组织工作,分别由以下有关部门办理。
  1、市长、副市长、顾问。秘书长与市人民代表座谈和约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提出日程安排,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商定,并组织落实与会代表名单。市人民政府邀请市人民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并组织落实。
  2、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与市人民代表的专题座谈会,由各委、办、局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联系办理。

  五、市人民代表在座谈、约见中提出的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主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承办,积极落实。办理结果,由有关委、办、局直接答复代表,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亦应加强与本区、县人民代表的联系,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其联系方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决定,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与区、县人大常委会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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