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76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1〕1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有关规定,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渔区稳定,确保渔港渔船安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确保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保障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
  (一)管理目标。休渔期间,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封存、证件集中,按要求全部休渔;落实防火、防潮、防风暴灾害措施,确保渔港渔船安全;加强渔政执法管理,确保无违规捕捞现象。
  (二)管理原则。伏季休渔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伏季休渔类型和时间
  (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海洋渔业作业类型。
  (二)休渔时间。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时间由农业部规定,若有变化,由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市范围内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建设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签订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等日常工作。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以每年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广泛深入宣传教育,让社会各界认可和支持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和海洋伏季休渔工作。

  六、管理内容和方式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作业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
  (一)陆地监督管理。
  1.加强渔港管理。每年伏季休渔期开始前,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休渔期间,渔具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渔网等渔具。
  2.控制渔需物资。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
  3.明确管理责任。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及外省市停靠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或渔业生产海域,全面掌握渔船情况。
  4.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把好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及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海洋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5.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部门,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海洋水产品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6.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检查,纳水单位要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执法管理不受区域限制,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伏季休渔期间,要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由中国渔政执法船联合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一是查处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二是查处"三无"渔船、标识不规范等渔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四是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的渔船。

  七、工作要求
  (一)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管理力度,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民增收。
  (二)渔政管理机构要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本年度
  "护渔"海洋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三)加强渔民培训教育,提高守法意识。根据农业部〔2011〕1号通告精神,黄渤海区刺网渔船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要通过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海洋伏季休渔期,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暴灾害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争取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为渔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四)渔业主管部门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分工、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在渔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堵"轻"疏"、重"罚"轻"教"的传统理念,着力在宣传教育渔民、提高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上下功夫,着力在为渔民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上下功夫。要充分尊重和依靠渔民群众,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管理中来,使渔政管理与渔业生产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渔区更加稳定。
  (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增加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和环境。
  (六)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
  (七)各级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名单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每年的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滨海新区及其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每15天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每年伏季休渔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