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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筑[2015]81号
  • 发布日期:2015.05.19
  • 实施日期:2015.05.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建筑〔2015〕8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企业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4月底以前完成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劳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并上报至市建委。

  三、各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做好本企业信息数据的核对和补充工作。企业可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核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如有缺失,可向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区县建委申请补充完善。

  附件:1.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015年5月19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劳务企业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劳务企业(含外地进津劳务企业)信用的评价、公布、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企业及其建筑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提供在辖区内注册以及在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劳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度综合评分制,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依托全市统一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以其发布的上一年度建筑劳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为基础,对建筑劳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5个方面,共15个观测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设置劳务人员数量、劳务队长数量2个观测点,权重占5%;
  (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设置合同备案、合同履约2个观测点,权重占20%;
  (三)劳务用工管理,设置劳动合同、实名制、工资发放、劳务队长持证履责、劳务人员持证上岗5个观测点,权重占50%;
  (四)奖惩记录,设置获奖情况、不良记录2个观测点,权重占15%;
  (五)社会评价,设置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各级信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发包单位评价、监理单位评价4个观测点,权重占10%。

  第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表示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合同履约能力和劳务用工管理能力较强。
  B级:信用良好。表示企业经营状况基本正常,具有一定的合同履约能力和劳务用工管理能力。
  C级:信用一般。表示企业在经营状况、合同履约能力和劳务用工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欠缺。
  D级:信用不良。表示企业在经营状况、合同履约能力和劳务用工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建筑劳务企业在评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限制其等级评价:
  (一)凡观测点有两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将不能参与A级评价;
  (二)凡企业出现因劳务人员管理不到位,引起劳务人员上访讨薪且企业不配合工作的,或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将不能参与A级评价。

  第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在评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等级直接评价为D级:
  (一)经多次整改但劳务用工管理仍不到位的;
  (二)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阻工堵路等恶性事件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区、县建委负责确定全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参评建筑劳务企业名单,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整理和汇总参评企业各类信用信息;
  (二)所有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进行修改;
  (三)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对全市参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四)评价结果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建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性管理。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建筑劳务企业,给予政策鼓励支持,并在天津市劳务用工交流服务平台发布;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建筑劳务企业,在天津市劳务用工交流服务平台发布;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建筑劳务企业,列入动态监管范围;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建筑劳务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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