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监局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计财〔2013〕369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 201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等4项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二、各有关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市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收费检查。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附件)(略)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