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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5]308号
  • 发布日期:2015.04.18
  • 实施日期:2015.04.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5〕30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现就调整我市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二、工商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04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件。

  三、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四、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协商确定电价。

  五、以上价格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天津市居民电价表

  2015年4月18日

  附件1  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2  天津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2.2分、大工业用电2.9分、一般工商业3.9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余类别用电1.5分。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

  6.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3  天津市居民电价表


  备注:1、居民阶梯电价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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