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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公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代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公用公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可以划拨方式确定。
三、申请公用公房权属登记前,应由市局对拟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公用公房进行认定,出具批复文件。
四、土地已登记的,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土地使用证证载用地界线,并结合实际用地范围确定宗地界线。地籍测绘应逐宗实测,原证证载面积与测绘结果不一致的,以实测结果为准。土地用途原则按照原证载用途,结合现状使用功能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填写到二级类。
五、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源证明文件。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要件,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六、房、地均未登记的,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等要件,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登记不发证;土地登记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权属网络系统的信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核发房地产权证。
七、公用公房土地登记须由相邻单位指界,签章确认用地界址。有明显用地界线的(如围墙等),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确定用地范围;无明显用地界线的,平房以墙外侧为用地边界,楼房以墙外返1.5米为用地界线。用地界线占压规划道路、绿化带、高压走廊等,按现状实际用地界线确定用地范围。
八、共用宗地可分割的,以分割协议和现场指界结果确认用地界线;不能分割的,依房产测绘报告分别计算分摊用地面积。
九、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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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261号
  • 发布日期:2012.07.19
  • 实施日期:2012.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地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261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公用公房土地登记管理,提高登记效率、简化手续,现就有关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用公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代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公用公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可以划拨方式确定。

  三、申请公用公房权属登记前,应由市局对拟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公用公房进行认定,出具批复文件。

  四、土地已登记的,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土地使用证证载用地界线,并结合实际用地范围确定宗地界线。地籍测绘应逐宗实测,原证证载面积与测绘结果不一致的,以实测结果为准。土地用途原则按照原证载用途,结合现状使用功能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填写到二级类。

  五、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源证明文件。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要件,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六、房、地均未登记的,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等要件,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将拟登记内容公告。公告三十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登记不发证;土地登记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房地产权属网络系统的信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凭市局批复文件、具结书核发房地产权证。

  七、公用公房土地登记须由相邻单位指界,签章确认用地界址。有明显用地界线的(如围墙等),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确定用地范围;无明显用地界线的,平房以墙外侧为用地边界,楼房以墙外返1.5米为用地界线。用地界线占压规划道路、绿化带、高压走廊等,按现状实际用地界线确定用地范围。

  八、共用宗地可分割的,以分割协议和现场指界结果确认用地界线;不能分割的,依房产测绘报告分别计算分摊用地面积。

  九、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公用公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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