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间收藏健康发展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64号
  • 发布日期:2014.06.24
  • 实施日期:2014.06.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对外文化交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民间收藏健康发展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4]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民间收藏健康发展,推动民间收藏品向社会展示,充分发挥民间收藏在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收藏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收藏是广大人民群众收集、积累、传承有形文化遗产的一项文化活动,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传播的重要形式。促进民间收藏健康发展,对于保护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底蕴、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间收藏活动由来已久,藏品十分丰富。近年来,我市民间收藏呈现出大众化、多样化等新特点,但也存在藏品良莠不齐、保管不善以及向社会展示渠道仍需拓宽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大力支持和促进民间收藏健康发展,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民间收藏资源,推动民间收藏品更好地向公众展示。

  二、大力支持和促进民间收藏健康发展
  积极打造民间收藏展示和交流平台,鼓励开展藏品展览、交流、鉴赏、研讨等活动。鼓励有实力的收藏家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办和经营民办博物馆,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房产,以租赁方式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场地支持。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展览陈列、对外交流等方面,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博物馆可适当收取门票以维持正常运转,门票收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积极探索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财政扶持机制,协助民办博物馆做好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加快发展文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队伍,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管理工作,促进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规范化、科学化。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提供鉴定、咨询、指导等服务。积极支持民间收藏社团开展藏品展示、交流等活动。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针对收藏爱好者的培训教育活动,提高其鉴赏能力和收藏知识水平。

  三、切实维护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对其藏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借自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和展示。依法保护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享有所开发衍生产品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民间收藏在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加强国有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将收藏的文物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鼓励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支持民间收藏品参加国内外巡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投资文化产业或者出版与收藏相关的图书、音像制品等。鼓励在文化旅游景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促进民间收藏与文化旅游产业互动发展。

  五、为民间收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民间收藏文物登记制度,加强民间流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监管,保护合法的文物收藏与流通,严厉打击盗卖出土文物和制假贩假行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收藏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民间收藏的良好氛围。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民间收藏单位及个人合法收藏和交易,促进民间收藏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