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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殡葬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禁止在火葬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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