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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3号
  • 发布日期:2015.10.29
  • 实施日期:2015.10.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3号)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一)分级水量和水价标准。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4.90元;第二级,户年用水量在181-24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6.20元;第三级,户年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级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区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三)计量缴费周期。居民阶梯分级水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对合表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级每立方米4.90元执行。对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5.55元。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听证方案设计合理、有操作性,落实了国家要求,充分考虑了群众利益,绝大多数家庭不会增加支出。为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听证会参加人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自来水集团公司尽快研究制定具体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提高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二是自来水经营企业加强居民“一户一表”和自来水管网改造,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费收缴率;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让老百姓放心使用自来水。三是对困难群体、家庭人口数量应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对阶梯水价的实施效果要加强跟踪与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四是有的参加人建议适度降低二、三级家庭年用水量;有的建议适度提高二、三阶梯用水价格,最大限度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措施:第一,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水,按第一级水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第二,市自来水集团要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第三,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计量到户。第四,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水质量,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特此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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