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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布日期:1985.04.02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废止
  • 实施日期:1985.04.0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外贸收购与代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扩大外贸出口是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和我市当前急需增加外汇收入的要求,为了达到市委提出“今年天津口岸创汇要达到十三亿五千万美元,比去年实际增长10%,本市出口商品货源要安排二十五亿元,并力争超过”的奋斗目标,市人民政府要求生产部门要努力降低成本,外贸部门要努力降低费用,提高售价。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决定一九八五年对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
  一、为确保出口、收购任务的完成,对内销紧俏、外销有需求的商品,采取以下扶持出口的政策措施:
  1.一九八五年经国家物价总局、主管部及市物价局批准上调内销价格的(包括浮动价格),外贸收购价格也要相应调整为与内销同等的价格。
  2.凡国家定价的产品,其所需原材料国家统一涨价而售价未相应上调,内销已靠企业自销消化,外销可按原材料上调部分,由外贸部门给予相应的价外补贴。
  3.对内、外销原来就有差价的重点出口商品,工贸经过协商,可在一九八四年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上调收购价格。如外贸确有困难,收购价格不能上调,对由于比上年多出口而影响企业留利减少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不因此而影响企业留利水平。
  以上三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上调或给予工厂企业价外补贴部分,外贸部门应力争由经贸部或外贸专业总公司调整换汇成本解决。对第1、2两项通过上述办法弥补后,仍有差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

  二、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微利或保本的出口商品,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凡本市国营工厂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只有微利或保本,曾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的,实行出口退税后,不能再继续实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其因不再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而减少的利润,市财政予以承认,并相应解决企业留利;对因不再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而造成亏损的,由市财政给予弥补。
  享受以上一、二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商品,由外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局共同审定,并尽快公布。

  三、为扩大出口,多创外汇,采取以下鼓励出口、收购的政策措施:
  1.一九八五年计划内出口商品留成外汇的一半,即收汇全额的12.5%分给提供出口货源的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企业有权自行支配使用或按国家统一规定通过经济办法调剂使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要给有留成外汇的企业开立户头。
  2.承担本市收购和出口任务的本市各外贸公司,一九八五年出口收汇达到了该公司去年实际,一九八五年完成本市(不含中央在津企业和跨省收购)收购值超过了该公司去年实际,按照收购值超过部分的1.5%给予奖励。其中外经贸领导部门集中0.5%用于奖励出口收汇好的分公司(外经贸领导机关本身不得用该款发奖)。对达不到去年实际收购值的,按其差额部分,相应扣减奖励基金。
  本市国营、集体生产企业一九八五年提供出口产品的收购值超过去年实际,按收购值超过部分的2.5%给予奖励。
  3.对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创出名牌、开发出口新产品以及发展出口“拳头”商品有突出贡献的,在年终分别给予工厂和外贸企业以适当奖励。
  以上第2、3两项奖励,企业按各50%转为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望认真按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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