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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工程[2014]219号
  • 发布日期:2014.05.04
  • 实施日期:2014.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建工程[2014]21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项目)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划拨项目)按规定到市、区配套主管部门交纳大配套费。


  二、位于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公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交纳大配套费;上述范围之外的,到项目坐落区县配套主管部门交纳大配套费。


  三、市、区配套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对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未按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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