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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09]222号
  • 发布日期:2009.05.17
  • 实施日期:2009.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家建设用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9]22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 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
  (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 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
  (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应当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具体情况。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使用土地;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开发用途、用地范围及面积实施征地和使用土地,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供地方式、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规定的用地条件使用土地;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实施征地或使用土地;
  4、以征转分离方式批准征收土地后,是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二)补充耕地的实施情况。
  1、补充耕地位置是否与补充耕地方案所注明的地块相一致;
  2、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补充耕地责任人是否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
  3、补充耕地质量是否达标。按照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是否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土层厚度和地力等要求;
  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到位。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是否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监管被占用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
  1、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
  2、是否按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否依法按分配方案实施;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
  5、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是否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供地的实施情况。
  1、一年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已经供应;
  2、供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3、用地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
  4、经营性用地是否按照招、拍、挂方式供地;
  5、是否按照约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供地;
  6、是否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成备案。

  第八条 为适应宏观调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具体监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对已经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自查;
  (二)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执法监察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自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5日、7月5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
  (四)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对各区县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结果,由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
  (一)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规定履行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缴纳各项税费、实施项目供地,正确率达到100%;
  (二)确需整改的项目,当年整改率达到100%;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
  (四)一年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盘活量达到总数80%以上,且盘活绝对量超过80公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核减该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暂缓受理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批次较上一年度居高不下;
  (二)对群众反映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监管处理不力,形成群访或者引起诉讼;
  (三)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
  (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督促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一年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本年度盘活量不足总数的50%。
  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做出书面检查,并严肃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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