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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17号
- 发布日期:2016.12.26
- 实施日期:201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户籍与身份证登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全面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无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居民户口簿》。原《居民户口簿》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三、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共同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全面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无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的《居民户口簿》。原《居民户口簿》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三、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共同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