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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87]195号
  • 发布日期:1987.12.19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 实施日期:1987.12.1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禁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的通知
(1987年12月19日 津政办发〔1987〕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我市住宅商品化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拿出五十万平方米商品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为防止单位套购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特作如下通知:
  一、首批商品房出售的对象只限在市内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

  二、任何单位均不得购买出售给个人的商品房,也不允许借机将公款补贴给个人变相套购,或借款给个人购买商品房。

  三、各级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房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对单位借机套购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对其所购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没收。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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