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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98号
  • 发布日期:2015.12.29
  • 实施日期:2015.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务员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以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力社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以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为接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全面组织、指导推动本市人力社保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资格。重点纠正持证不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的现象;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纠正不作为、对违法纠正不到位及乱作为现象;

  (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重点纠正于法无据、裁量不当、选择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

  (五)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建设及进展情况。重点监督重大改革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六)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事项。重点推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及指标的落实;

  (七)依据执法监督职责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执法监督机构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法律实施情况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1年后,依法负责实施的执法单位应及时向执法监督机构提交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零执法专项说明。依法负有执法职责的单位在1年内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应当向执法监督机构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对执法依据的评估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案卷评查。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仲裁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并将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五)执法考评。对系统内执法单位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执法规范、执法成效、执法统计等内容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六)专项督察。对阶段性工作和重大改革事项的落实以及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专项督查。

  (七)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系统内执法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八)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七条 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经法律审核发现执法行为不合法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下列重大执法决定应当报同级人力社保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于作出决定后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务派遣经营等许可证;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涉及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执法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各级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即时、全面、准确地归集传输行政执法信息。执法监督机构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向有关执法单位发出《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约谈执法单位负责人,执法单位应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重大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依法行政推动进展缓慢,将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将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

  (三)对执法监督平台数据归集不力,将影响行政考核的;

  (四)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调解仲裁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

  (五)拒不协助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和调解仲裁文书的;

  (六)被举报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发出《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执法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执法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并制作笔录;

  (二)调阅执法案卷及相关资料;

  (三)查看并暂扣被询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四)暂扣、封存可以证明执法单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责令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案件监督调查期间不得转移或者擅自处理涉案物品;

  (六)涉及违纪违法的,可以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配合调查,不得阻挠拒绝。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权责清单要求,制定工作规程和裁量基准,规范执法程序,细化经办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实行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制度,执法单位应按季度上报执法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由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津政令第9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请你单位就                                                         等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我处。

监督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附件2
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近日,我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经调查:
                         
                           
                           
  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津政令第9号)第三十条规定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本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本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监督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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