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7]125号
  • 发布日期:2017.11.03
  • 实施日期:2017.11.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坚持专注主业,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必要政策支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完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始终把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强化制度执行,杜绝行政摊派、强买强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二、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保障、养老服务、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销售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保障性强、保费合理、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按照国家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积极落实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向有需求的老年群体提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疾病护理产品,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各商业保险机构需加强创新服务,依托“互联网+”技术,不断推出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方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个人和家庭负担。关注失独家庭、“空巢”老人、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服务。(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受托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我市企业(职业)年金发展,提高覆盖面,充分发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作用。提高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养老收入多元化。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为有资质的机构做好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有负担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发适应生命周期管理特点、具备长期保障功能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创新和优化服务,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优势,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序参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大额稳定优势,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设施和机构,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国家级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逐步完善试点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市金融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社区延伸服务床位等养老机构经营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险。继续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养老床位统一购买综合责任险,增强全市养老床位风险防范保障,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结合我市老年人养老保障实际需求,在保障为先、保费合理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多样化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利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经济建设

  (十)引进养老保险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为原则,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稳步有序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与大型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扩大引进保险资金规模,支持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鼓励总部设在我市的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合理配置境外资产,优化配置结构。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主导的投资项目,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战略。(天津保监局、市商务委、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运作。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合规体系,确保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运作规范性。禁止以非养老类产品代替养老保险产品进行销售。强化保险诚信文化,加强对服务质量、违规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坚决打击销售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天津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指标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以天津市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和保险消费投诉指标体系为基础,完善以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服务评价体系,持续推进行风建设,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标准。推进商业保险销售和服务创新,优化业务系统功能,借助“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自助投保、网上保全、快速理赔等便捷服务,提升保险消费体验,增强消费者获得感。(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专业保险法人机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津设立养老保险法人机构。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商业保险机构和民间资本在津投资设立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机构等,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营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发挥在津高校优势,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快高素质养老保险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市金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监管协同,防范化解风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监管工作体系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保险监管,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坚持风险监测常态化,完善天津市商业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监测机制,改进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风险定期监测指标,提升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保险监管部门与人力社保、民政、财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衔接与协调配合,合力做好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受托管理业务监管,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和风险防控水平。(天津保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障支持政策

  (十六)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我市民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建立由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统一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政策支持。支持有意愿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民生工程建设。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我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我市养老服务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注重发挥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作用,有效借助村(居)委会和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推动老年人意外保险扩大群体覆盖面。(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媒体面向市民开展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和政策宣传。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系列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对试点实施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业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提高投保覆盖面。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市金融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网站链接: